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章程

•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Shanghai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缩写 SHVCA 。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由从事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及与创业投资相关的金融证券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创业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上海创业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为全国的创业投资事业作贡献,促进国内外创业投资界的合作与交流,落实上海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管理,推进创业投资行为规范化。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 积极吸收业内新会员,不断壮大协会会员队伍,提升创业投资行业的社会地位。

(二)认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接受政府的委托,开展业内调研、调查统计工作,负责行业风险救助专项基金管理;积极向政府建言,协助政府制定促进创业投资事业的政策法规。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项目、退出渠道、基金募集、合作伙伴等方面信息的服务,帮助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开展业内从业人员资质培训,为业内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协调,交流合作,咨询服务,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资质认定,自律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以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为前提开展活动;

(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协会举办或主管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行业的投资、融资、管理等业务,或间接从事为创业投资服务的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单位,以及从事金融证券、学术研究等业务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  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  有免费获取协会主办的各类刊物和研究报告的权利;

•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协会章程;

•  执行协会的决议;

•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  向协会提供有关创业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名誉职位的设置和授予;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

事须经下一次协会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实行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制度。社会捐赠、资助的,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 、 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12 月 23 日 第 5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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