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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章程(第三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缩写SVC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由从事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及与创业投资相关的金融证券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创业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己任,积极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国内外创业投资界的合作与交流,落实上海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管理,推进创业投资行为规范化,促进上海创业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为我国的创业投资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驻地: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搭建国内外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的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间的合作交流多维平台。

(二)认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接受政府的委托,开展业内调研、调查统计工作,负责行业风险救助专项基金管理;积极向政府建言,协助政府制定促进创业投资事业的政策法规。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项目、退出渠道、基金募集、合作伙伴等方面信息的服务,帮助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开展业内从业人员资质培训,为业内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四)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积极吸收业内新会员,不断壮大协会会员队伍,扩大创业投资行业的社会影响。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协调,交流合作,中介、咨询,学术研究,专业培训,媒体宣传等行业性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以人为本,服务第一,诚信第一。以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为前提开展活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盈亏自负、管理自律。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行业的投资、融资、管理等业务,或间接从事为创业投资服务的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单位,以及从事金融证券、学术研究等相关业务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推荐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建议权;

(三)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有免费获取协会主办的各类刊物和研究报告的权利;

(六)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

(二) 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年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五万元;副会长单位三万元;理事单位一万元;会员单位三千元;

(六) 向协会提供有关创业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经同意,将发布公告、通知除名。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名誉职位的设置和授予;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模范履行第十二条阐述的会员义务。

(六)最高任职年龄通常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为主体。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实行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制度。社会捐赠、资助的,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应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36第三届换届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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